革命文物工作是我國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新時代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新課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和主管文物工作的國家文物局非常重視革命文物工作。2020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將“革命文物”作為單獨的文物類型,不再隸屬于“近現(xiàn)代文物”,而是與之并列。2022年初,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加強新時代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提出切實保護好、管理好、運用好革命文物的總體要求。一切都表明,革命文物事業(yè)的發(fā)展已進入新的階段,這是我們當前討論革命文物的特點、保護與利用等問題的前提。
可移動革命文物工作面臨的幾個問題
革命文物包括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和可移動革命文物。2018年國家文物局印發(fā)的《關于報送革命文物名錄的通知》中指出,不可移動革命文物,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革命文物和經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公布、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革命文物;可移動革命文物包括國有可移動革命文物和非國有可移動革命文物。
2012年,可移動文物迎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次文物普查。國務院印發(fā)《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通知》,普查工作從2012年10月到2016年12月,工作時間約四年。可移動文物的普查范圍包括:我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所有國有單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動文物,主要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和國有控股企業(yè)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四大類單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動文物。不難看出,這并未將非國有可移動文物納入普查范圍。作為革命文物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工作深入推進和大量不可移動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的上馬,可移動革命文物的需求量勢必會迅速增長,目前關于可移動革命文物的普查工作還無法滿足新時代革命文物工作的內在要求。
可移動革命文物的研究要做到器物研究和革命屬性及其時代性研究的有機結合,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可移動革命文物與歷史文物的研究方法有所區(qū)別,除了還原文物本身在具體時空語境下的本來面目之外,還要對其內在的精神價值和時代價值進行不斷地重新解讀與詮釋,從而深入挖掘和彰顯文物的革命屬性。尤其是新中國成立以后新的文物形態(tài)對文物研究方法、路徑提出了新的要求,具體體現(xiàn)在對黨和國家的重大方針、政策要有全局性的把握,對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中國革命和社會發(fā)展的基本理論以及現(xiàn)實重大問題有深入的學習和了解,追尋文物所凝結的革命精神意志,所蘊含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同時兼具文物研究本身的科學嚴謹性和自身規(guī)律,從而有效地為博物館的展陳利用實踐工作服務。
新中國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可移動革命文物的分類和保管是當前革命文物工作面臨的另一難題。革命文物的時代下限延展至今,如2023年9月通過的《河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革命文物包括社會主義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時期以及開創(chuàng)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以來彰顯革命精神、繼承革命文化的實物遺存。目前可移動革命文物的保管普遍采用的是傳世文物27類的分類方法,而后三個歷史時期的可移動革命文物在存在形態(tài)、質料、功用、屬性、來源、價值等方面不能完全套用傳統(tǒng)的保管分類法,很多高科技、由新材料構成的新式文物具有前沿性、綜合性的特征,這就要求我們的分類保管方法必須有所創(chuàng)新,在具體的時空范圍內體現(xiàn)出實物遺存的革命性和代表性。代表性方面,要注意避免文物命名出現(xiàn)一物多名或一名多物的情況。
加強非國有可移動革命文物資源的利用
新中國成立初期革命文物征集工作的歷史實踐表明,可移動革命文物的特點是散存于廣大人民群眾手中。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可移動革命文物大量散存在革命根據地和革命老區(qū)的群眾手中,新中國成立以后的可移動革命文物亦有大量散落在個人手中。在黨和國家重視革命文物工作、全社會興起紅色文化熱潮的新形勢下,可移動革命文物的需求日益增長,重視非國有力量、激發(fā)社會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建設革命文物事業(yè)是亟待解決的工作任務。筆者通過調研發(fā)現(xiàn),不少革命類中小型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依然采用大量的圖片、文字和宣傳資料進行展陳,缺少生動的實物支撐,參觀人數稀少,影響到宣傳和教育效果。另一方面,民間收藏界關于票證、徽章、契約、刊物、美術品乃至貨幣等革命時期不同類型實物的交易流通熱度不減,市場持續(xù)升溫,古玩城、文玩地攤售賣的近現(xiàn)代實物隨處可見。個別市場人員往來頻繁,甚至成為地方的城市文化景觀。這兩種反差鮮明的情況提示我們,應充分重視非國有可移動革命文物的管理和利用。
引導和吸收非國有力量積極參與革命文物保護工作,首先要保障非國有文物的所有權。現(xiàn)有地方政府出臺的革命文物保護條例,雖然鼓勵非國有收藏主體通過投資、捐助、捐贈、志愿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文物保護工作,也著重強調了革命文物的保護管理責任,但并未明確提出對文物所有權的保護。這種單純強調保護義務與責任卻不明確所有權的狀況,極大挫傷了非國有收藏者公開展陳利用文物的積極性。他們既負有保護和保管文物的責任,又擔心所有權得不到保障,顯然與引導鼓勵非國有力量積極參與革命文物工作的目標背道而馳。這對可移動革命文物的影響尤其嚴重。另一方面,非國有力量由于保管條件的限制,導致一些可移動革命文物得不到妥善保護;同時也因其專業(yè)知識的缺乏,不能準確挖掘和評估這些可移動革命文物的價值,只能靠自己的力量自說自話,或在小圈子里流通傳播,難以真正發(fā)揮革命文物的價值。有鑒于此,非國有可移動革命文物的所有權應得到必要且充分的保障。
在保障所有權基礎上,要利用新技術手段形成博物館、紀念館等展陳單位與非國有收藏者的良性互動,有效發(fā)揮可移動革命文物的作用與價值。近年來不可移動革命文物的保護和利用發(fā)生跨越式的發(fā)展,同時各地新建了大量與革命文物有關的大中小型博物館和紀念館,甚至未列入保護單位的農村地區(qū)在紅色旅游和鄉(xiāng)村振興的時代背景下也大力發(fā)展革命文物事業(yè),全社會對可移動革命文物的需求缺口極大。吸收和引導非國有力量加入勢在必行。歐美、日本等發(fā)達國家引導和鼓勵私人力量發(fā)展文博產業(yè)通常采取稅費減免、政府補貼、民間資金支持等方式。但革命文物的性質與特征決定了在常規(guī)的保護補償機制之外必須要有所創(chuàng)新。改革開放之前,學界認為文物是屬于社會主義全民的寶貴財富,文物保護法的客體主要是文物的國家所有權。改革開放以后,文物的所有權逐漸過渡到國有、非國有的多元主體階段。但革命文物有其自身的特殊屬性,除文物本身的歷史真實性和審美藝術價值之外,還具有強烈的政治屬性,凝結了黨和國家的革命意志,蘊含著革命的精神譜系,因此不能放任私人隨意闡釋,必須經由黨和政府來認定與管理。
對非國有可移動革命文物而言,必須做到國有經營。在解決革命文物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問題上,創(chuàng)新技術(如區(qū)塊鏈3.0等)可以為新時代的革命文物事業(yè)提供助力,促進革命文物信息、資源、價值的流通和有效配置。具體而言,展陳單位確立非國有力量的所有權,革命文物的命名、認定、保管、利用由黨和政府部門負責。對非國有收藏者來說,可移動革命文物的等級認定及其精神屬性決定了他收藏該文物的價值。國有展館與其簽訂保管合同,既節(jié)省了收藏者的保管成本,又使革命文物具備更好的保管條件和安全性。國有文博展館更具研究性與審美性的展覽展陳,能更大程度地發(fā)揮這些可移動革命文物的宣傳與教育作用,同時也彌補了展品不足的缺口,可謂是一舉三得。(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